当事包子店老板对这一处罚不服,在行政复议失败后将市市监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包子店老板的诉讼请求。
实心包添加“甜蜜素” 当事店老板被罚款5万元
吴某,现年50岁,安徽籍男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了一家包子店。
2015年10月8日,市市监局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吴某经营的包子店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抽样包括该店生产销售的实心包、肉包、豆沙包、青菜包,抽样基数50个。
检验报告显示,实心包指标要求是不得检出“甜蜜素”,但吴某包子店里的实心包被检出含“甜蜜素”0.025g/kg,单项结论为不合格。
吴某收到检验报告后,没提出复检申请。去年1月,市市监局对吴某包子店违法添加“甜蜜素”一事立案调查。
吴某承认,从2015年9月21日至10月8日,他在制售的实心包里添加“甜蜜素”,每天销售实心包50个,每个实心包卖0.5元;18天卖出900个实心包,售价总额450元,利润总共135元。
去年10月11日,市市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决定对吴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5万元,罚没款合计50135元,上缴财政。
双方庭审激辩 行政处罚必要性和适当性
实心包一个才卖5毛钱,利润很薄,却要被罚5万元。对此,吴某不服,他先向温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行政复议维持原先的处罚决定。他仍然不服,于今年4月5日向鹿城法院起诉市市监局,请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是具体哪个包子含量超标,还是所有包子都超标?”庭审现场,吴某情绪有点激动。
他认为,市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在他看来,实心包和面包都是用面粉制作的食品,应该是同类产品,适用同样标准。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面包里面可以添加“甜蜜素”,那么实心包也应该可以添加。
“再说了,我的实心包‘甜蜜素’含量才0.025g/kg。”吴某说,根据使用标准规定,酱菜、调味酱汁等,“甜蜜素”最大使用量为0.65g/kg,他做的实心包“甜蜜素”含量很低,而且才卖5毛钱一个,就被罚5万元。
吴某认为,市市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
对于吴某的主张,市市监局方面明确表示,实心包不得添加“甜蜜素”。
“甜蜜素”的化学名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常用甜味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甜蜜素”只能添加于冷冻饮品、水果、焙烤食品等19类食品中。
据该标准规定,实心包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类,不属于面包、糕点等焙烤食品,不在“甜蜜素”允许添加范围内。
市市监局方面认为,吴某在18天内生产添加“甜蜜素”的实心包达900个,受众范围广,其违法行为明显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而且作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量了他违法行为的相关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仅作没收违法所得和法定幅度内最低罚款,符合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原则。
法院一审认定 处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鹿城法院审理认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子、馒头、花卷等属于“发酵面制品”,也就是经过发酵工艺制成的面制品,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不属于可以添加“甜蜜素”的食品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据此,鹿城法院认为,吴某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实心包里添加“甜蜜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诉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一审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