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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药食混食 常熟商家因违规添加吃官司

   2017-08-22 扬子晚报网229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市民食食品安全一向关注度高,但焦点往往只限于普通的食物。中国人讲究药食同源,但很少有人在意,一些被认为具有保健作用的商品其实包含了非食品原料,其生产者和销售方因此触及了法律法规的“高压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两起与此类商品有关的消费纠纷。
    市民食食品安全一向关注度高,但焦点往往只限于普通的食物。中国人讲究药食同源,但很少有人在意,一些被认为具有保健作用的商品其实包含了非食品原料,其生产者和销售方因此触及了法律法规的“高压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两起与此类商品有关的消费纠纷。

 

    孢子粉是不是食用菌?

 

    2014年9月,消费者朱先生花费1225元从网上购买了7盒破壁灵芝孢子粉。因食用后感觉不好,  朱先生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了反映,并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产品销售商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常熟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进行了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被告提交的生产许可证是针对干制食用菌的,是普通食品,而破壁灵芝孢子粉不是普通食品,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故涉案产品不在被告提交的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范围。经查证,2014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发布了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的规定。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普通食品,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预包装食品,涉案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但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被告公司提交的生产许可证也与涉案产品不符。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显然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健酒能不能放药材?

 

    2015年12月,消费者丁某在常熟某保健食品店花费3800元购买了一瓶虫草鹿鞭酒,据店主介绍,该保健酒由60℃高梁酒以及冬虫夏草、野山参、鹿茸、海马、灵芝、不老草、鹿鞭等材料泡制而成。但丁某服用几次后感觉身体不适,查询后发现保健酒中添加冬虫夏草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就找到店主理论,但几次交涉后,双方没有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丁某遂将该食品店告上法院,要求食品店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涉案保健酒中添加的物品除野山参外,其余物品均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特别是冬虫夏草,是国家明确规定严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的。

 

    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中添加药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商家往往会利用这一心理将非食品的原料添加至食品进行销售。虽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添加这些原料会对人体造成哪些具体危害,但药品和食品显然有不同的性状,一经非法添加就可能改变食品性质,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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