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坊主:领证后对生产者消费者都有保障
6 月 16 日上午,在金坛区食药监局,一家西饼坊的负责人温先生领到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面载明了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地址及食品品种范围等内容。
温先生告诉记者,他从 2015 年底开始加工面包、蛋糕等在自己的门店销售。他的加工作坊面积有数百平米,有仓库、生产间,五六个工人,虽然规模也不算小,但是达不到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因此这 1 年多时间里,他只是持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没有食品生产方面的相关许可。
“虽然自己加工的食品品质不错,但是以前没有这样的法规,想领证也领不了。没有证,总觉得心在那悬着。”温先生说,现在领证了,感觉对自己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一种保障。
常州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常州有小作坊有 2800 多家,作为食品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食品小作坊与食品摊贩长期以来却缺乏监管的相应依据和标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对食品小作坊、摊贩监管法规缺失的“老大难”问题。
学校周边 200 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办法》系统规范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摊贩经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综合治理。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由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包装形式为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同时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上明示“作坊食品”等字样,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进一步明晰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的边界。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规定,不得生产目录中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关系着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节点所在。《办法》明确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边 200 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