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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蓬莱一男子超市买了一兜鸡蛋臭了四个 竟然索赔5万元

   2017-08-22 大小新闻客户端175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消费者打着“维权”幌子的过激行为已经成了许多商家的“痛中之痛”。近日,消费者投诉中心频频碰到类似情况,消投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过度维权,过度不能超过仅造成多数调解无果,而且会使纠纷久拖不决,造成消费者自身时间和精力不必要的浪费。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消费者打着“维权”幌子的过激行为已经成了许多商家的“痛中之痛”。近日,消费者投诉中心频频碰到类似情况,消投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过度维权,过度不能超过仅造成多数调解无果,而且会使纠纷久拖不决,造成消费者自身时间和精力不必要的浪费。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现在部分消费者由于对理解的偏差和维权观念存在误区,在投诉过程中提出高额无依据的赔偿要求,甚至恶意索赔,这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自身利益。

 

    几个鸡蛋变质索赔5万

 

    几天前,消费者胡先生在蓬莱某商场的超市购买了一网兜鸡蛋,做饭时发现打在碗里四个鸡蛋发现全部发臭了,胡先生拿着剩下的鸡蛋找到了超市。

 

    超市负责人和胡先生解释,生鲜食品一般不能出现这种情况,胡先生在超市大声理论引来了很多围观的群众,超市认为李先生做法非常过分,就把李先生拿来的鸡蛋当着李先生的面全部打在容器里,十个鸡蛋只有一个出现散黄现象。超市负责人称可以给胡先生换货,但是胡先生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称自己吃坏了肚子,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一千元,超市负责人认为胡先生的要求过高,不予赔偿。胡先生遂多次在微信朋友圈描述事情经过,引起较大的转发量和评论,并且每天到超市索要赔偿,赔偿金额也从一千元涨到了五万元。在多次与超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胡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蓬莱市消费者投诉服务中心。

 

    蓬莱消投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前去调查,经过调查情况属实。消投中心认为:胡先生购买的鸡蛋如果出现了变质现象,可以要求超市退换,如果真如胡先生所说的鸡蛋发臭了,胡先生也不可能食用,并且胡先生提供不出鸡蛋对身体造成伤害的直接证据,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消投中心不予支持,最终胡先生放弃了高额的赔偿要求。

 

    5元买的面包发霉索赔一千

 

    消费者陈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一袋的夹馅面包,价格为5元。第二天早晨打开准备食用时发现面包已经发霉了,陈先生看了看生产日期,并没有过期,于是拿着面包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负责人在查明情况后认为没过保质期发霉是包装破损造成的,答应给予赔偿,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了协商,超市方面提出赔偿陈先生人民币50元。但是陈先生不同意,认为自己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要求超市赔偿1千元。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遂投诉至蓬莱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接到投诉后,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陈先生购买的面包确实在保质期内发霉了,对此双方均无异议,由于陈先生没有食用,并未对人身造成伤害。关于赔偿数额,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限度“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据此,蓬莱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最高限额为支付价款的十倍,而且这种赔偿以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并未销售过期产品,但是陈先生提出的西政律师事务所曲学松律师介绍,已经远远超出国家的规定和自己实际受损失的数额,蓬莱市消协认为其合情合法的要求可以认可并予以支持,由于陈先生没有食用,并未对身体造成伤害,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消协不予支持,最终陈先生放弃了高额的赔偿要求。经调解,超市赔偿给陈先生50元,并赠送一份礼品表示歉意。

 

    巧克力吃出虫子索赔一万

 

    消费者孙女士在某超市购买的一盒巧克力,打开吃了几块后发现有一个巧克力里面有虫子,孙女士感到十分恶心,拿着巧克力找到了超市,超市负责人将剩下的巧克力的包装都打开,没发现有虫子,负责人认为应该是小包装破损造成的,超市决定双倍赔偿给孙女士,孙女士不同意,认为对他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要求超市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费。双方协商不成,孙女士将此事投诉到了消费者协会。

 

    接到孙女士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认为:《消法》第十一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孙女士受到的损害,超市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赔偿,但是对于精神损失的主张,我国,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的,消协不予支持,最终孙女士放弃了高额的赔偿要求。

 

    过度案层出不穷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消费者的意识越来越强,像类似于的案例也层出不穷。“维权一般是指当事人发生违约或侵权纠纷时,利益受损方为过度”一方面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增强,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消费者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哪些权利与义务,对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识模糊,因此,在投诉中提出了种种超越法律之外的要求。

 

    由于一些消费者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因而维权过程中出现偏差,甚至断章取义片面理解,人为扩大企业责任,形成强势维权、过度维权的局面。过度维权主要表现在: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过激行为,导致商家无法正常营业;出尔反尔,索赔数额多次更改。

 

    还有一些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问题通常采取“一吵二闹三砸打”等过激行为强行解决,结果有时不仅维权不能,甚至还违法犯罪。

 

    维权不能超过法律规定限度

 

    西政律师事务所曲学松律师介绍,过度维权一般是指当事人发生违约或侵权纠纷时,利益受损方为维护自身权益采用过激的手段、方式或提出过高赔偿数额的维权行为。

 

    虽然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高额利益,但两者之间是截然不同的。在过度维权的过程中,虽然消费者提出了过激的要求,但通过工商、法院等正规途径维权,过激的要求也不会得到支持,自然不能算是违法行为,所以将过度维权认定为敲诈勒索既不符合现行民事与刑事法律的规定,也有悖于公平正义。

 

    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消费者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合理合法,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发生违约或侵权纠纷时,可以通过消委会调解、行政、仲裁、法律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要冷静处理,在维权之前要搜集和保存证据。维权要求应该在法律范围和社会公认的合理范围之内,在维权过程中要摆正心态,合理诉求,多与商家沟通协商,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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