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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罐头制品等13类食品

   2017-08-22 新华网470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糖果制品(果冻)、肉制品、粮食加工品(米粉,乡镇以上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等13类食品。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糖果制品(果冻)、肉制品、粮食加工品(米粉,乡镇以上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等13类食品。

 

    目前,广西共有食品小作坊约2.1万家、小餐饮超过3.5万家、食品摊贩数量难以统计。因其数量多、规模小等,“三小”食品一直是监管难点。即将实施的管理条例,使广西“三小”食品管理从此有法可依,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唐春桂介绍,新出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便民,备案和登记所需的材料和程序都比较简单,门槛低,但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仍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据介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对违法行为追究并处以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由于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登记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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