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该局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共接到各类食品投诉举报及咨询1593件,其中投诉举报1568件,咨询类2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食品投诉举报增加了25 %(2016年上半年为1196件),咨询类减少了75.5%(2016年上半年为102件)。食品类投诉举报中食品类为1501件,占全部投诉举报的84.71%、保健食品类为67件,占全部投诉举报的3.78%。
截至到2017年六月底,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共立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43件,行政处罚金额185.25万余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件,办结34件。
典型案例
长安区某餐饮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石家庄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某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抽检工作。经检测发现:该单位加工使用的“烤鸭”等熟肉制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经营的烤鸭是从石市某个体经营者采购,用来加工制作“酱香鸭”,未索取同批次鸭子检验报告单,未登记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收缴违法所得玖佰玖拾肆元,3、罚款贰万元整。同时我局已向生产加工烤鸭单位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通报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的函》。
石家庄市某幼儿园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石家庄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某幼儿园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库房存放一箱“高妆”馍片,半袋“怡浓”代可可脂巧克力,已超过保质期;发现得劲泡打粉1袋,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经调查,该幼儿园开学后给幼儿园小朋友午点共发放“馍片”9袋食用,价值23.4元,其余没有食用;购进得劲泡打粉,没有台账登记和索证索票,主要用于蒸馒头和包子;半袋“怡浓”代可可脂巧克力是2015年元旦联欢时用的,当时共采购了四袋,剩下半袋放在库房,没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十一)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十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正定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案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正定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崩肝”进行抽检,检出“瘦肉精”,含量为4.1微克/千克。经调查,该单位生产该批次“美味崩肝”200袋,未销售(采样28袋,其余的172袋已没收),售价9.5元/袋,货值金额为19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批次“美味崩肝”产品,2、罚款5万元整。
行唐县某枣业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石家庄市食药监局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京东某食品专营店”销售的“蜜饯红枣”,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在对该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现场查扣同批次的“蜜饯红枣”产品93袋。上述产品共生产4箱,共120袋。一共售出了27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食品(“蜜饯红枣”93袋),没收违法所得218.7元;2、给予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552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