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王某在上百公司盖北店购买了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有5升装的,也有2.5升装的。几天后,王某再次来该店购买,前后共计34桶,价款2475元。这类油的瓶盖及标签底色均为橄榄绿色,由橄榄果和葵花图案组成。配料表标注: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没有标明橄榄油的具体添加量。王某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强调添加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当标明具体含量或添加量,因而要求店方退回货款,并赔偿10倍价款。
对此,被告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根据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答复,橄榄油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产品,不标示橄榄油含量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涉案油品质量合格,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可能。且被告作为销售商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生产厂家及供货商均具有相应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庭审中,王某也认可涉案油品质量没有问题,同时自认其在购买之前即已经发现标签问题。他之所以购买,除了自己消费及馈赠亲友外,还希望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迫使商家改正标签问题。
法庭审理后认为,未标明橄榄油的具体含量和添加量,明显有违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需严正指出。但是,无论橄榄油含量多寡,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不至于真正影响食品安全。虽商品标签存在一定暇疵,但仍具有食用功能。另外,“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以所谓打假来盈利。因此,法庭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告诉记者,此判决对经营者也是一种警示。作为经营者来说,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在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只有做到自己经营作风过硬、商品质量过硬、服务质量量过硬,才能实现自身与消费者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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