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消费者提供了实物和购物小票,超市方仅强调自己有一套严格的理货程序,但对于王先生购买的商品是其商场所售,超市无法举证进行抗辩。经过调解,最终商家为王先生退货,并给予其500元的赔偿。
以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消费者提供了实物和购物小票,超市方仅强调自己有一套严格的理货程序,但对于王先生购买的商品是其商场所售,超市无法举证进行抗辩。经过调解,最终商家为王先生退货,并给予其500元的赔偿。
以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