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向毕节市某药业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销售过期保健食品、药品罚款51096元。
据介绍,5月9日,区市场监管局市西分局执法人员对毕节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在七星关区松山路的某连锁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药柜上摆放的标称为“大枣”等中药饮片和“新盖中钙儿童钙片”的保健食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次的过期保健食品和药品进行封存,并对该店销售过期保健食品和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从不同时段将购进的上述保健食品、药品配送至其设立在松山路的连锁店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该连锁店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5瓶及药品11罐货值金额共计677元。
该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7月4日,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罚款51096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