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诉称,他于2016年9月25日在桐君阁大药房龙康店,花1190元购买了1盒35克装的燕窝,回家发现该燕窝属“三无”产品,缺乏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成分或配料表、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徐先生认为,桐君阁大药房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起诉至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桐君阁大药房退还货款1190元,并按10倍赔偿1.19万元。
桐君阁大药房辩称,涉案燕窝系散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监管。药房出售的燕窝没有质量问题,按克计量,散装出售,打折后单价340元/10克。因燕窝属于易碎品,且考虑到部分顾客送礼需要,药店在销售散装燕窝时,特备包装盒免费赠送给有需要的顾客。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燕窝采用透明塑料圆盒包装,盒底部内衬有一纸质标示“燕窝,规格:散,重量:35克”,塑料圆盒底部刻有“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庭审中,关于涉案燕窝的包装问题,徐先生陈认为他是按盒购买的,该塑料圆盒系食品的预包装,有发票和购买现场拍摄视频予以佐证。桐君阁大药房则认为该塑料圆盒系由供货商提供的,且里面黄色的标签也是由供货商提供。药房是按克售卖燕窝,只是为了方便保存才提前用塑料盒装好,药房随时可以按顾客要求打开塑料盒重新称重销售。由于是散装食品,故在店内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产地、保质期等。但是在实际销售过程中,药房的销售人员会在现场以知识传播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燕窝的保质期,在冰箱冷鲜存放的情况下一般是3-5年。关于保质期3-5年的起算时间,是依据行业习惯及经验判断。由于徐先生购买时没有主动向销售人员询问,销售人员也就没有给徐先生介绍这一知识。可能是销售人员忘了,如果当时徐先生提问的话,销售人员肯定是要告知的。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引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案涉案燕窝属于食品范畴,应受食品安全法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 《食品安全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结合燕窝包装物证、原告购买燕窝时拍摄的销售现场视频以及被告陈述,足以认定涉案产品的标示违反了该项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桐君阁大药房作为产品销售者,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连涉案燕窝最基本的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不清楚,仅凭经验判断,足以认定其明知涉案燕窝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但仍在经营销售。对原告要求销售者退还货款1190元及赔偿1.19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康店退还徐先生购货款1190元,并赔偿徐先生1.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