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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映永辉超市双桥分店销售过期食品

   2017-08-22 消费日报网305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日前,本报接到朱先生投诉,称其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分店内购买到过期食品,但与超市方面沟通并协商索赔后未果。
    日前,本报接到朱先生投诉,称其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分店内购买到过期食品,但与超市方面沟通并协商索赔后未果。

 

    “6月14日,我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分店内购买了一些零食。发现其中4袋名为‘好丽友好多鱼’的膨化食品已经过期。该产品售价为4.5元。”朱先生对记者说道。

    记者根据朱先生提供的产品看到,在“好丽友好多鱼”产品外包装下面,清楚印着产品生产日期:2016.08.17。而在生产日期的上方,则印有“保质期9个月”的字样。经计算,该产品已过期数月。

    随后,记者致电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分店。该店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朱先生反映的情况并不知情。“我没有听到有员工反映这个问题,建议让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我们,我们会积极处理。”

 

    那么,消费者在超市遇到这种问题时该如何维权呢?有律师表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据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此外,据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情形,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该律师表示,朱先生目前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并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要求生产者或者生产者支付一千元的赔偿金,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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