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李某系夫妻,均是重庆南川人。2016年10月至11月,丈夫黄某准备了假轩尼诗XO洋酒、“收款收据”、魔音手机等作案工具,与妻子李某、同伙冯某(另案处理)实施诈骗。
李某或冯某抄写酒店电话,黄某冒充顾客打电话到酒店订餐,并指定消费XO洋酒。在酒店无法提供该洋酒时,黄某便称曾到“峰慧酒行”买过这种洋酒,并向酒店提供该酒行电话号码,让酒店联系酒行购买此酒。随后,黄某利用魔音手机冒充酒行工作人员接听酒店工作人员的电话,待酒店工作人员购买该洋酒后,冯某将假洋酒及“收款收据”送至酒店,并收取酒钱。作案成功后,黄某等人立即更换手机号码,逃离案发地。
在此期间,黄某、李某及冯某先后在忠县、开州、江津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实施诈骗。黄某参与作案5次,涉案金额2万元;李某参与作案3次,涉案金额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黄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退还赃款,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