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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药监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监督抽检2017年第38、42、47、54号通告的核查处置公告

   2017-08-22 262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浙江省食药监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监督抽检2017年第38、42、47、54号通告的核查处置公告

  根据2017年总局发布的38、42、47、54公告要求,现就涉及我省辖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金华零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足(抽样单编号GC16000243334)核查处置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局收到不合格案件线索,于2017年3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25日从山东龙口市宏海食品有限公司以37元/包的价格购进40包规格为500g/包的鱿鱼足产品,安排工人进行分装加工,将购进的鱿鱼足分装成100g/包的规格。截止到2017年3月22日,当事人生产鱿鱼足产品共计一个批次200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2日)(其中5包用于出厂抽检),成本7.4元/包,销售195包,销售价格为8元/包,违法所得117元,货值金额1560元。上述产品于2016年10月26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地局于2016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NO.SC201605016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地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7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50117元,上缴国库。并责令当事人排查整改,加强生产管控,避免再次出现此类情况。

 

  二、杭州大红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水晶蜜枣(抽样单编号GC16000273068 )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11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局收到当事人销售的水晶蜜枣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经查明,该经营单位共购进不合格水晶蜜枣20包,共计9.08公斤,货值216元,其中已销售10包,抽样10包,库存0包。由于产品在流通领域已完全销售,故无法召回。现场检查未发现经营单位在储存、销售不合格食品“水晶蜜枣”时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因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厂家生产原因。该经营单位能提供购进“水晶蜜枣”时的有效购进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监管部门同时要求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购进验收管理。

 

  三、网抽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第三方平台的核查处置情况。淘宝网在岫一方特产店销售的沐渴饮用天然矿泉水(GC1600404342 )、天猫金麟食品旗舰店销售的  蜂巢饼干(蜂蜜牛奶味)(GC16000394257)、  天猫香炜灵食品专营店销售的香辣萝卜(GC16000316196)、天猫邵万生旗舰店销售的上海家乡咸肉(GC16000173517)、天猫恺蒂达食品专营店销售的蕨根粉(GC1600131983)、   天猫广昌隆旗舰店销售的红薯粉条(GC1600131272)、天猫商城南街村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甜味北京锅巴(油炸膨化食品)、天猫鱼专家旗舰店销售的烤鳕鱼(GC16000243431)、天猫哼哼猪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章鱼足片(GC16000243462)、淘宝闽南西域良品味铺销售的五香粉(GC16000394187),以上网抽不合食品,均已通知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下架删除,并通告经营者所在地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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