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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7年第24期)

   2017-08-22 189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酒类等12类食品243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7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酒类等12类食品243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7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肉制品5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糕点81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不合格1批次。饼干9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1批次,豆制品1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2批次,食糖9批次,食用农产品26批次,水产制品1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武汉市新洲张店鱼面有限公司生产的鱼面(花色挂面),二氧化钛检出值为0.01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武汉卿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酒)邾城糯米液,酒精度检出值为12.7%vol,标准规定为(15.0±1.0)%vol。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武汉盘龙杨楼子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172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湖北荆思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麂子肉,苯甲酸检出值为0.04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枣阳市兴隆家万福购物广场销售的湖北襄阳沃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山药片(孜然味),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20CFU/g  2#:20CFU/g  3#:30CFU/g  4#:10CFU/g  5#:<10CFU/g,标准规定为n=5 c=2 m=10CFU/g M=100CFU/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洪湖市一诚食品厂生产的鸡蛋麻花(古方黑糖味),糖精钠检出值为0.09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武汉、襄阳、荆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docx

 

     2.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622.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170622.xls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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