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耶里夏丽”发现自己被“克隆”了。
数年前,“耶里夏丽”委托一家咨询公司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该公司的一名合伙人将“耶里夏丽”的“基因”复制到另一家餐饮公司,从经营铁板面变为主营新疆菜,并大获成功——开了10余家连锁店,给原本准备进军全国的“耶里夏丽”带来了很大冲击。
一怒之下,“耶里夏丽”将涉案公司和个人全部告上了法院。
7月27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了该起上诉人上海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耶里夏丽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咨询公司、陈前(化名)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上述咨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所有与耶里夏丽公司有关的文件资料,支付耶里夏丽公司违约金225万元。
铁板面店根据“耶里夏丽”商业信息,转型做了新疆菜
澎湃新闻记者从法院获悉,2013年11月,耶里夏丽公司与一家咨询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该咨询公司为其商业管理、模式、发展等提供咨询。
双方约定,咨询公司对在执行合同期间所掌握的耶里夏丽公司内部情况及本合同所约定实现的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耶里夏丽公司书面许可,咨询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和第三方透露,也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合同约定的咨询费为112.5万元,咨询公司如违反前述保密义务,耶里夏丽公司有权要求咨询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该咨询项目总监之一为陈前,陈前系该咨询公司的合伙人。
2014年,耶里夏丽公司发现,西安出现几家新疆菜馆经营的新疆菜及相关经营方式,与上述咨询公司提供的“最终成果”中建议耶里夏丽公司调整发展的经营方式基本相同。
而且,这几家餐馆由陈前参与投资的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经营,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这些餐馆由经营铁板面转型改成主营新疆菜。
耶里夏丽公司认为,陈前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了咨询报告的内容,咨询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故将上述咨询公司、餐饮管理公司、陈前等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咨询公司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225万元。
一审:咨询公司违约,但违约金过高
上述咨询公司等辩称,陈前在西安等地经营的新疆菜馆,其经营方式等均是由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阅历经验等所形成,并非某咨询公司透露了耶里夏丽公司内部情况及合同约定的“最终成果”。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咨询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是否过高、耶里夏丽是否应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咨询费用等方面争执不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上述咨询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本单位员工在履行合同保密义务时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因此,公司应当对其员工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上述餐饮管理公司实际经营的涉案餐厅所体现的部分经营方式,与咨询报告的内容基本相似。结合陈前的特殊身份,可以得出,他向上述餐饮管理公司披露了“最终成果”部分内容。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咨询公司违反了涉案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就违约金而言,由于耶里夏丽公司未提供其因咨询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相应的预期利益损失,而合同违约金又系合同总金额的两倍,明显高于正常商业风险的合理范围,综合涉案合同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数额需予以调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咨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所有与耶里夏丽公司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支付耶里夏丽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二审:违约金勿需调整,仍为225万元
耶里夏丽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该公司认为,咨询公司提供了涉案合同的模板,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具有充分预期,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被调整,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改判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咨询公司确实存在违约,另外综合考虑《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涉案合同以及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合同双方的地位、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市场预期利益等因素,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应予以调整,改判上述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除此以外,其余事项维持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