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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召开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17-08-24 株洲网8990
核心提示:8月23日上午,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中心召开了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株洲市
    8月23日上午,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中心召开了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株洲市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余粮发布典型案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莉主持发布会。
 
    据了解,2016年以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践行“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保障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去年以来,全市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413件,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立案查处罚没金额988万元,涉刑案件75起,列入省局督办案件9起,列入省公安厅督办案件4起,列入公安部督办案件1起,刑事拘留98人,查处大案要案数量又创历史新高。
 
    这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其中食品方面6个、药品方面3个、化妆品方面1个,既有涉刑大案要案,也有数额不大却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既有接受群众举报查获的案件,又有我们主动巡查、监督抽检发现的一些案件,可以说这些案件特点鲜明、具有代表性。
 
    发布后,现场媒体记者围绕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提问,新闻发言人一一现场作答。
 
    新闻发布会邀请了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红网株洲站、株洲日报、株洲晚报、株洲新闻综合频道、株洲法制民生频道、株洲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株洲网、网络大V张冶等新闻媒体代表,以及部分有关企业和协会代表等,共计120余人参加。
    一、株洲市彭金山等销售假酒案
 
    2016年3月,群众向我局举报,称其在彭金山经营的石峰区喜洋洋烟酒店购买的17件“湘窖”酒(6瓶/件)疑似假酒。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认为举报者所购产品确实存疑, 经邀请“湘窖”厂家工作人员现场检测鉴定为伪劣产品。同时,我局在调查中发现,此案牵涉面广,且涉嫌犯罪。为此,我局依法及时将此案移送株洲市公安局侦办。2016年8月,市公安局在十余个省市同时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打掉犯罪团伙2个,摧毁生产、销售窝点5个,现场查获伪劣“贵州茅台”等名酒100余件以及产品包装、酒瓶、工具数万计,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目前此案已列入公安部、省公安厅和省食药监局挂牌督办案件。
 
    二、芦淞区华夏国医堂文化园店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案
 
    2016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芦淞区华夏国医堂文化园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药品和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固本丸”9个制剂品种,累计违法经营药品货值60万元(已销售17万元),假药涉案货值4万元。因该案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已依法移送市公安局侦办。目前,市公安局已对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三、芦淞区贺桂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根据湖南经视台记者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贺桂兰经营的芦淞区纺织路桂桂米粉店进行突击检查,在店内及一楼仓库内发现79箱桶装“统一”方便面和16袋汉堡面包全部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查封该店。鉴于该米粉店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店涉案所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违法经营所得1288元;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吊销许可证,禁止当事人贺桂兰5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且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四、株洲县妇幼保健院从无药品批发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2016年3月,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从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的湖南双鹰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购进5批“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共100支,已经使用79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的规定,对该县妇幼保健院作出没收未使用的21支“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炎陵县谢满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10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株洲市天元区某商行销售的“男天生力酒”(生产企业:炎陵沔渡下关国人健酒厂)进行抽样检验,检出西地那非和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分。炎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炎陵县公安局。经炎陵县公安局侦办查实,炎陵沔渡下关国人健酒厂责任人谢满财将西地那非和枸橼酸西地那非添加到“男天生力酒”中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6年6月,炎陵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炎陵县沔渡下关国人健酒厂经营者谢满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六、醴陵市金辉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6年1月,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金辉准备销售的30件“侬一点”现磨核桃蛋白饮料标注的生产日期涉嫌虚假。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金辉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金辉作出没收其经营的30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株洲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6年1月,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公司熟食柜上发现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成的炸鸡腿7个、烤鸡腿6个;在其卖场冷冻仓库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六和牌冻鸡”鸡全腿11件。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对株洲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六和牌冻鸡”鸡全腿11件,没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的炸鸡腿7个、烤鸡腿6个,并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石峰区发之根生发乌发馆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2016年10月,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峰区发之根生发乌发馆进行检查,发现该馆销售的“生发根?头疗包”涉嫌假冒。经我局调查核实,上述产品并非外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所生产,且经营者不能提供该化妆品的真实生产企业和相关《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资料。执法人员当即扣押未销售完的产品30盒,货值1277元。石峰区发之根生发乌发馆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30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63元,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人民币5726元的行政处罚。
 
    九、攸县尹建英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尹建英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尹建英卫生室销售的“筋骨康复胶囊”无标签,且无法提供采购票据。经调查和检验,“筋骨康复胶囊”含有大量毒性中药饮片马钱子成分,属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依法应属假药。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攸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假药案件涉及面广,案情重大。目前,此案已列入省食药监局和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
 
    十、攸县文慧武无证生产销售腊肉制品案
 
    2016年4月,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文慧武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腊制品加工厂并从事腊制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涉嫌违法销售收入580434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正在熏制的腊猪肉446.8公斤、腊猪脚121.4公斤、冷冻牛肉19.9公斤,并封存了当事人的小型冷库及其存放的冷冻肉类产品。该案已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一、从发布词中我注意到,去年以来全市查处食品药品案件1413件,其中涉刑案件75起,查处大案要案数量又创历史新高。请问,你们是如何加大打击力度的?谢谢。
 
    陈成钢副局长答:
 
    一是强化了“以案件领衔,靠案件支撑,以案件说话”的工作意识,围绕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热点、难点,加强了市、县两级稽查部门的执法联动,通过统筹安排专项稽查,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考核,形成了市县区稽查工作“一盘棋”,有效提高了稽查执法的力度、强度和精准度;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先后成立了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驻市食药监局联络室,健全了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行刑衔接工作进一步常态化、规范化。我局专门开通了刑事案件办理中涉案产品检验鉴定的“绿色通道”,对涉刑产品予以优先检验,积极发挥了技术支撑的力度和优势;三是积极引导市民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免费快速检测车、12331投诉举报热线和微信公众号,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投身社会共治,主动提供各类违法线索,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刚才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株洲市炎陵县谢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通过监督抽检发现的。请问你局打算如何通过检验检测手段来发现更多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谢谢。
 
    陈成钢副局长答:
 
    一是要布好局,建立市、县两级抽检统筹协调机制,健全计划抽检、专项抽检、常规快检相结合的监督抽检体系;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强化信息综合,加大对市民关注、问题多发的重点品种、重点领域的抽检频次,突出检验检测的针对性、靶向性、时效性;三是强化检测能力建设,目前我局已完成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提质改造工程,正在积极推进基层监管机构快检能力建设和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食品快检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方式。最终要建成以市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县乡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第三方检验检测为补充的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好技术监督的作用。
 
    三、从刚才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我注意到学校周边某米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你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很重,为什么?你局将如何确保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谢谢。
 
    张波副局长答:
 
    主要考虑到该米粉店长期为小学生供应食品,服务的群体特殊。涉案食品数量较多,并且明知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属主观违法,案件曝光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因此我局在法律框架内作出了“最严厉的处罚”,彰显了政府对做好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
 
    我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律责任意识。二是整章建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确保师生饮食安全。三是强化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继续开展“护苗”行动,严惩重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食品药品安全有问题,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请问2016年以来你局受理的投诉举报情况是怎样的?今后采取什么措施加大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理?谢谢。
 
    胡泽文副局长答:
 
    12331投诉举报电话是我们与老百姓的连心桥,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渠道。2016年以来,12331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来电来访4311件,其中,投诉举报1087件,咨询受理2974件,不属于我局管辖的250件。在接到的各类投诉举报中,尤以食品类投诉最多,共有946起,占87.03%。我们还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2016年来,我们已奖励44位投诉举报群众。今后,我们做到“三个第一时间”:即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回复;快速处置投诉举报案件,严厉打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株洲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同时,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五、李局长,请你总结一下,近年来在查办的这些违法案件当中,有没有出现一些共同的特征或者特点? 你们在查办这一类案件当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是什么?你们有哪些应对措施?谢谢。
 
    李余粮局长答: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通过对我局查办案件的分析,有三个特征。一是利用团伙组织违法犯罪,大多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往往波及数省,危害性大。二是利用现代营销模式违法犯罪,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的案件增多,扩散性、欺骗性更强,消费者容易上当。三是利用科技手段违法犯罪,非法添加时有发生,没有专业手段和设备难以发觉。
 
    第二个问题。确实在我们查办案件碰到一些困扰或者是困难。一是有些生产经营者管理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二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监管执法手段跟不上形势需要。三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主动维权不够。
 
    第三个问题。应对举措: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重点领域和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出重拳、下重手,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比如,今年我们重点开展了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工地食堂和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二是提升依法行政。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研究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三是加强行刑衔接。充分发挥市公安局、市检察院驻市食药监局联络室的优势,加强协同查处、联合办案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发挥《刑法》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领域的作用,对涉刑案件依法严惩。四是形成共治合力。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特别是拜请新闻媒体予以配合,正面引导社会舆情,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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