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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鼓励拥有科技成果人员创业

   2017-08-26 经济日报11740
核心提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为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切实保障食品药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为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今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支撑机构(包括从事检验检测、标准、审评、审核查验、监测、评价、信息等方面工作的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法人和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包括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还包括未能产生经济效益或者未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能够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公益性科技成果,如标准、规范、补充检验方法、技术方案和研究方法等。
 
  《意见》明确,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其中,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意见》还指出,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人员创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兼职,也可以离岗创业,从事科技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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