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两被告在开办了豆制品加工点生产腐竹,为使腐竹有好的销路,两被告在生产加工腐竹过程中,非法掺入含有硼砂的非食品原料,根据国家的规定,硼砂为食品生产禁止添加物,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监测,该腐竹中硼砂严重超标。截止2016年8月,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有毒腐竹非法获利81700元。
临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了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两被告明知硼砂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而非法添加,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官在此提醒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诚信原则,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利益,切不可违法经营,这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硼砂毒性较高,世界各国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已明确列入了硼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