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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本网以《自动售货机中买到过期饮料?》为题,报道了滁城市民陈先生向市长热线投诉的一件烦心事。稿件见报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大家都想知道这事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追踪采访了解到的情况是:执法部门现场没有发现直接证据;供货方调查后称,过期饮料不是出自他们的自动售货机中。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此类事件涉及举证问题,投诉人需要搜集提供具体的证据。
记者了解到,9月19日下午,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蟠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赶到投诉地点,要求供货方当场将自动售货机打开,对里边的所有饮料进行逐一检查,结果没有发现过期饮料。供货方在现场也表示,他们没有卖过期饮料,投诉人所称的过期旺仔牛奶不是从他们自动售货机中购买的。
龙蟠市场监督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执法要讲究证据,他们在现场没有发现证据,供货方对此也持否定态度,而投诉人尚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作为执法部门,他们目前还不能判断供货方存在销售过期饮料的违法行为,因此无法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据该负责人介绍,在滁州花博园中投放自动售货机的企业具有相关资质。
“我明明就是从那里买的,怎么能说不是的呢?”对于供货方的说法,投诉人陈先生表示,当时旁边公厕(滁州花博园3号公厕)的保洁员阿姨也在现场。对此,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马小律师。马律师说,从自动售货机上买东西引发纠纷后,维权的关键是举证。具体到这起事件,依据目前的情况,即使附近有监控证明投诉人陈先生确实从该自动售货机上买了一瓶旺仔牛奶,但也无法判断他反映的过期旺仔牛奶就是从该自动售货机上买的那瓶。马律师建议广大市民养成自我保护意识,购买商品时应该在现场查看商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如果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既方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也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