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郑某先后两次网购了5瓶单价为8980元的海参酒,并支付货款4.49万元,厂家通过物流公司向郑某发货。但此酒外包装上仅标有品名、酒精度、净含量、原料、生产日期等,未标示“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适宜食用”等字样。郑某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厂家退还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购买的5瓶海参酒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据有关法条规定,郑某的要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厂家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涉案酒品的原料表中含有蛹虫草,应按国家规定对不适宜人群作出标识,涉案酒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2009)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法院支持郑某要求厂家退还全部货款4.49万元外,还需向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4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