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花甲夫妇为牟利,大量销售假冒“徐福记”、“阿尔卑斯”、“大白兔”等知名品牌糖果,结果夫妻双双因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
已至花甲之年的黄某与潘某是一对夫妻,家住天津市红桥区。二人为牟利,在没有营业执照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况下,租用了一处仓库对外销售各类糖果。妻子黄某主要负责联系进货及对外销售,丈夫潘某主要负责运送货物及看管仓库。自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间,二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糖果,仍先后从山东省徐某(已判刑)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徐福记”、“阿尔卑斯”、“大白兔”等品牌糖果共计800余箱,进货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后二人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糖果全部售出。
2015年8月后,黄某与潘某夫妇二人另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糖果对外销售。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接相关案件线索后,在二人租用的仓库处将这对夫妇查获归案。民警在该仓库内查获尚未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徐福记”各类糖果606箱,假冒注册商标的“德芙”糖果30箱,价值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经相关厂家鉴定:尚未售出的假冒“徐福记”、“德芙”糖果,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潘某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结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别予以惩处,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说法:
结合此案,承办法官分析称,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家族成员或者同乡共同犯罪的占有较大比例,并且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往往生产、销售等环节分开,制假地和售假地分离,查处难度较大。
在此,法官提示:商标的注册登记制度,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尊重,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任何人都不应该破坏公平、诚信的经营体制,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市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知名品牌的商品,尽量选择正规途径购买,不要贪图便宜,特别是对于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更应该提高警惕,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给健康带来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