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发广告促销,价位优惠,对买卖双方本是互惠互利的好事。可是,超市如果说一套、做一套,就会让买方心感不舒、大失所望。11月16日,烟台市区某超市因多收7.51元山药钱,惹恼市民,引发投诉。经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调解,超市付出120元赔偿代价,可能还会因此受罚。
每公斤山药多收两元
11月17日,家住芝罘区奇山西街的邹先生,通过“山东省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向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几天前,收到某大型超市发布的一份促销广告:“限11月16日—11月17日,铁杆山药每斤3.99元。”专门等到11月16日这天,邹先生来到该超市,买回一些铁杆山药和红根菠菜。付款后,拿到超市打印的发票也没看,就装进衣兜。
11月17日,邹先生到单位上班,拿出该超市的海报和打印发票,发现发票上山药零售单价,竟显示着“9.98”的数字,超市可能从中每斤多收1元钱。 虽然多花的是小钱,但是,一种上当受骗之感,依然涌上心头,总觉心里被堵。
多收7.51元赔了120元
11月17日下午3时38分,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一位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看到邹先生投诉信息,立即电话联系,了解情况。一刻钟后,邹先生带着该超市发布的广告和打印发票,来到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看到,该份广告是彩色、正反两面,每版上面印有三十三种促销商品照片和每斤单价,其中二十种标注着具体日期区段。铁杆山药照片中,分别印刷的文字是:铁杆山药、3.99元/500g、限11月16日—11月17日;发票上除打着“代号”、“票号”、“日期”等项目外,所显示的“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分别是“自营铁杆山药”、“9.98”、“3.758”、“37.50”,而“单价”、“数量”这两个容易引发买卖双方误解和纠纷的项目,均未标注单位。
邹先生向执法人员表示:“多收了7.51元山药钱,我不是为几元钱来投诉的,而是要讨个理。我要求超市退还多收的钱!”执法人员随即同该超市取得联系,该超市经过核实、自知理亏,当日下午4时09分,赔偿邹先生120元。
涉嫌经营欺诈最高罚50万
据该超市总部负责店面管理的运营部经理介绍,11月16日,超市一位服务员把其它区域商品的标签,误摆到山药货架上,导致邹先生买到非优惠价位的山药,超市行为不是经营欺诈!
据执法人员介绍,从所获证据看,该起消费纠纷不涉及安全标准,所以不能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罚责”处理,而应综合采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该超市应当依照消费者邹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增赔山药三倍消费额;如不足五百元,要赔五百元。
对超市的经营行为,执法机关该怎样处理呢?芝罘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超市违反广告约定、多收邹先生的山药钱,属于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形式,误导消费者。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执法机关除可责令该超市改正外,还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如无违法所得,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