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11月27日
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食品类别、经营业态、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重点以及监管频次等。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设区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分别实施评定,并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确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即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30)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45)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60)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九条 静态风险因素评定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业态、规模和经营项目等确定(见附件1《江苏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
第十条 动态风险因素评定应当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见附件2《江苏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表》)。
第三章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静态风险因素评定应当调取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动态风险因素评定,可以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实施现场打分确定,也可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监督量化分级等结果确定。
评定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三条 评定人员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填写《江苏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
第十四条 新开办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其正常经营三个月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当年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监督管理情况,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的监管应当优先于较低风险的监管。
风险等级为A级、B级、C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频次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频次,每年应当不少于3次。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根据风险等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产品。鼓励建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工作规范,开展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评定和风险分级结果分析等应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