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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第51期通告

   2017-12-11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23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计划,组织水果制品、糖果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计划,组织水果制品、糖果及饮料等3类食品58批次食品监督抽检。检测样品60批次,合格样品58批次,不合格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 总体情况
 
    饮料57批次,其中不合格2批次;水果制品2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昆明玉康龙泉瓶装水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6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山泉水,18.9L/桶),检出溴酸盐0.091 mg/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0.01 mg/L。检验机构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 普洱市澜沧上允镇溪扬山泉水厂2017年07月22日生产的溪扬牌溪扬饮用山泉水(18.9L/桶),检出溴酸盐 0.025 mg/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0.01 mg/L。检验机构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要求产品生产所在地昆明市、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封存货物、下架停止销售、停止生产、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时进行整改。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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