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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连市农委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典型案件

   2017-12-28 半岛晨报9400
核心提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否,从源头上关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2017年,大连市农委始终保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集中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否,从源头上关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2017年,大连市农委始终保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集中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案件。12月26日,市农委公布了2017年10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瓦房店金丰果菜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辣椒检出禁药“克百威”
 
  事件:3月30日,大连市农委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执法行动,在瓦房店金丰果菜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辣椒中,检出国家禁限用农药“克百威”成分。经调查,该合作社社员在辣椒生长坐果阶段使用了国家禁限用农药。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有关规定,瓦房店市农业执法大队对该合作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农业生态园未给农产品建立生产记录
 
  事件:5月5日,金普新区农业执法大队对金州区登沙河江俊农业生态园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生态园仍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金普新区农业执法大队对该生态园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庆滨农资经销处销售假农药,被罚1.51万元
 
  事件:5月26日,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在对农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中通过抽样检测认定,大连庆滨农资经销处销售的“瑞宝丰”牌乙酰甲胺磷为假农药。
 
  处罚:根据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市农业执法支队对大连庆滨农资经销处给予没收剩余假农药296瓶、没收违法所得302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计1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庄河市大郑镇子刚农资经销处经营假农药
 
  事件:7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对庄河市大郑镇子刚农资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销处销售的“细星牌”氢氧化铜水分散粒剂农药产品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调查,该产品的登记证号为LS20051355,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不到该产品登记记录,按假农药处理。
 
  处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对庄河市大郑镇子刚农资经销处给予没收登记证号为LS20051355“细星牌”氢氧化铜水分散粒剂农药产品42袋、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销售猫粮狗粮,明明是“国产”却一水外文
 
  事件:7月4日,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在宠物饲料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大连香炉礁家具市场宠物区33号的大连亿鑫鼎晟宠物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Black Hawk”品牌的猫粮狗粮,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经调查,该品牌猫粮狗粮是国内非法企业生产,按无饲料生产许可证处理。
 
  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给予大连亿鑫鼎晟宠物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没收“Black Hawk”品牌的猫粮狗粮20袋、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大连盛世种业经销处销售种子,审定一个名卖的时候又一个名
 
  事件:2017年4月12日,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普兰店区的大连盛世种业经销处销售的“宇单8号”、“加多兴939”未标注品种审定信息,“盛新508”和“桥608”标签标注的名称与品种审定的名称不一致。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有关规定,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对大连盛世种业经销处给予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长江路西北牛肉面门前,潘某某当街私屠滥宰活羊被处罚
 
  事件:1月19日,大连市农委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潘某某在西岗区长江路591-1号(西北马记牛肉面门前)私自屠宰活羊,现场已屠宰活羊1只。
 
  处罚:根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大连市农委对潘某某给予没收屠宰羊只(已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工具、并处3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庄河吴炉崔某某非法从事猪屠宰,猪被没收人被处罚
 
  事件:8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庄河市农发局会同市公安局食药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发现,庄河市吴炉镇小孤山村崔某某所出售的猪肉胴体无检疫验讫印章且人工屠宰刀迹明显,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承认其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猪屠宰并出售,货值为1200元。
 
  处罚:依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庄河市农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屠宰的生猪产品 (已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工具、并处3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农资公司销售肥料未取得登记证
 
  事件:4月20日,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大连普湾新区宏鑫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膨果钾宝高效水溶性肥料无肥料登记证号。
 
  处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对大连普湾新区宏鑫农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5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经营假兽药,按货值三倍处罚
 
  事件:8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对庄河市诚德畜禽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中心销售的生产许可证号为【饲预(2012)4977】“杆特佳”牌饲料产品,主要成分为硫酸安普霉素,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规定,主要成分为硫酸安普霉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号须用“兽药字”,该产品按假兽药处理。
 
  处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大连市农业执法支队对庄河市诚德畜禽技术服务中心给予没收假兽药11袋、没收违法所得4914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计15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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