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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药监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号)

   2018-01-07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150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
   近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6类食品30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92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豆制品13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点28批次,不合格4批次;粮食加工品16批次,不合格3批次;肉制品36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25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19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3批次,不合格1批次;蜂产品12批次、饼干2批次、餐饮食品6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6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7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6批次、水产制品10批次、方便食品6批次、罐头3批次、酒类4批次、冷冻饮品1批次、乳制品3批次、食糖2批次、食用农产品46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5批次、速冻食品4批次、糖果制品8批次、调味品2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重庆市好恭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重庆市万州区家益百货有限公司天子湖店销售的快速自发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2100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μg/kg)高1.1倍。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标称重庆市万州区彬杨粮油厂生产的重庆市万州区福意百货有限公司王牌路分店销售的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3400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μg/kg)高2.4倍。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标称重庆市百安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玉米赤霉烯酮检出值90.8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60μg/kg)高51.33%。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标称重庆市薇莎食品厂生产的小香枕蛋糕菌落总数检出值6.4×105CFU/g;2.1×105CFU/g;7.8×105CFU/g;2.3×105CFU/g;4.1×105CFU/g。标准规定n=5,c=2,m=104,M=105。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标称垫江县龙祥食品厂生产的老式面包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8.2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64%;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608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21.6%。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标称忠县潜龙泉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56CFU/250mL;68CFU/250mL;33CFU/250mL;45CFU/250mL;64CFU/250mL。标准规定n=5,c=0,m=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标称重庆市晶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隆区山旮旮土特产销售部销售的卤汁牛肉菌落总数检出值2.1×105CFU/g;1.8×105CFU/g;1.4×105CFU/g;2.4×105CFU/g;2.1×105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0,M=10000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标称重庆自达食品厂生产的香菇豆干(香辣味)检出值三氯蔗糖检出值0.103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标称重庆彭水达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块蛋糕菌落总数检出值1.4×105CFU/g;5.9×104CFU/g;6.2×104CFU/g;7.9×104CFU/g;4.5×104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0,M=10000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标称酉阳县毛大食品厂生产的桃酥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0.348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标称重庆雪瑞盛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脆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15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高50%。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标称西安锦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北区尚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猕猴桃凉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46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高31.43%。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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