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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仙游一商家销售过期食品 被罚款5万元

   2018-01-16 东南网5060
核心提示:  1月15日,莆田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李某送达罚单,没收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正山小种茶叶7袋,罚款5000元;过期辣格格8
   1月15日,莆田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李某送达罚单,没收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正山小种茶叶7袋,罚款5000元;过期辣格格8袋、泡鸭爪52包,罚款5万元。
 
  去年12月6日,仙游鲤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南镇平原村李某经营的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过期食品,被立案调查。
 
  经查,李某从送货上门的推销员处购进正山小种茶叶7盒,外包装未见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生产者地址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外包装标称“千里香,辣格格”等字样的辣格格8袋,至被查时,均已过期;外包装标称“泡鸭爪”等字样的泡鸭爪55包,至被查时,52包泡鸭爪均已过期被当场查扣。所购正山小种茶叶进货价21元/袋,销售价24元/袋;辣格格进货价1.8元/袋,销售价2.5元/袋,至被查时,均未售出;泡鸭爪进货价0.85元/包,销售价1元/包,至被查时,其已售出未过期泡鸭爪3包。
 
  执法人员认为,李某销售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生产者地址、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八)项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执法人员已责令李某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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