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市、县(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
按照马顺清副主席在《关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风险排查及监管工作相关情况的专报》上的“继续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批示精神及2018年1月4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好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工作部署,为确保我区葡萄酒产业质量安全和健康发展,现对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督促葡萄酒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要持续保持葡萄酒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二)督促企业切实控制原料污染。督促葡萄酒生产企业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对葡萄种植园区的土壤、水以及酿酒葡萄原料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以及甜蜜素等项目进行检测,确保入厂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同时要严格生产过程管理,严格发酵与贮存过程控制、稳定性处理等关键环节,加强生产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确保生产加工全流程规范有序,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三)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督促葡萄酒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相关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人使用、专册登记和准确计量“四专一准确”的规定,严禁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和食用色素等食品添加剂勾兑葡萄酒。
(四)加强葡萄酒出厂检验。督促葡萄酒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批批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检验中出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并召回相关产品。
(五)严格规范葡萄酒标签使用。督促葡萄酒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标准规定,规范标注葡萄酒标识标签,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葡萄酒不得出厂。
(六)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督促葡萄酒生产企业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以书面文件形式授权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要全权负责葡萄酒质量安全,承担葡萄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葡萄酒质量安全。
(七)落实追溯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从葡萄种植、生产酿造、窖藏罐装到销售服务全过程、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理电子溯源体系,实现葡萄酒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问题产品原因可查清的目标。制定葡萄酒产区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大力提升葡萄酒品质;引导企业开展生产良好行为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等管理标准认证,不断提升葡萄酒企业管理水平。
二、强化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生产许可。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辖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许可条件要求,许可、延续和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许可时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件清晰,严禁同一地址、同一套生产设备设施发多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严禁出租、倒卖、借用葡萄酒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有生产车间无基地或有基地无生产车间的葡萄酒生产企业,以及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对长期不进行生产加工的葡萄酒企业依法进行关停或取缔;建立和完善葡萄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市、县(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发现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依法组织开展葡萄酒相关抽检和专项抽检工作,抽检必须做到企业和重点品种全覆盖,要重点对农药残留、重金属和食品添加剂等项目指标进行检验,并将葡萄酒标签标识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对检测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并依法处理。要加大风险监测范围与频次,及早发现、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要适时组织开展葡萄酒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通报,尤其是葡萄酒主产区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报告,促进监管工作落实和责任履行。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葡萄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葡萄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在葡萄酒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葡萄酒的黑窝点黑作坊,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市、县(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强葡萄酒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本行政区域葡萄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数量及生产状况进行一次普查,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加强促进企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的工作。会同社团组织开展葡萄酒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开办质量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舆论引导,对制售假冒伪劣葡萄酒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葡萄酒质量安全监管。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市、县(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前葡萄酒质量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指导,对区域性问题及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重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情况,不断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新情况、制定新举措、解决新问题。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葡萄酒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请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市葡萄产业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底前将本市辖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及无证查处情况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葡萄酒监管工作进行督查。
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咨询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王宏亮,联系电话:0951-5665622)或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联系人:章冉 联系电话:0951-63666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葡萄产业发展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