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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夏邑县这俩食品制假窝点一天被捣毁

   2018-01-30 大河网12120
核心提示:执法人员在食品制假窝点现场食品制假窝点的假冒伪劣产品 日前,商丘市夏邑县食药监局与公安机关协作,一天捣毁两个食品制假窝点

执法人员在食品制假窝点现场

食品制假窝点的假冒伪劣产品

 
      日前,商丘市夏邑县食药监局与公安机关协作,一天捣毁两个食品制假窝点。当地公安机关就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起批捕程序,涉案人王某、姬某正被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长期租用民房,将从广东、内蒙古等地非法购进的大量劣质“三无”风干猪肉条、猪肉片等食品原料通过粗糙加工和“精心”包装,伪装成知名食品并利用淘宝网等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销售,借此牟取暴利,这是窝藏在夏邑县的两个食品制假窝点的涉案人员打的如意算盘,最近,这个算盘打不响了。
 
  【案情回顾】

  全是假货,专傍名牌
 
  “行动!”一声令下,十几名执法人员趁着夜色,分别冲进夏邑县国际春城小区和广厦水岸小区的两栋居民楼,一举捣毁了以王某、姬某为首的两个食品制假窝点,当场查获一批价值60余万元的食品制假原料、生产设备和包装材料等,并扣留制假人员20余人。这是2017年12月21日晚上,夏邑县食药监局联合该县公安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在网上销售违法行为的一幕。
 
  “我们不断接到来自全国各地消费者的投诉,称他们在我县某网店购买的食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夏邑县食药监局稽查执法大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的诉求就是第一命令,接到投诉后,夏邑县食药监局立即展开调查,但由于该网店经营场所比较隐蔽,加上投诉人所能提供的只有一个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执法人员调查多日,始终没能找到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网络案件取证不容易,要不是一个热心市民的电话,我们到现在还在‘外围’瞎转悠呢。”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几天后,一位市民来电告诉执法人员,他们小区内的一栋房子里每天晚上都有人进进出出,白天却大门紧闭,据说有人在里面生产违法食品。通过几天的跟踪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这些人除该地点外,还有另一个食品加工场所,两个食品加工场所都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更让执法人员意外的是,这两个违法食品加工点的负责人居然和他们正在查办的网络案件涉案人是同一个人。执法人员立即将情况进行了上报,并请求公安部门的协助。
 
  记者在查处现场看到,一片狼藉的水泥地上堆放着一堆堆打包好的和未打包的假牛肉干、假奶片以及枣夹核桃等,还有如山的快递包裹。现场摆放着一些食品加工原料残渣,到处充斥着刺鼻的“香味”.“这些食品主要在网上销售,很受网友喜欢,每天我们都走很多货。”一个被当场抓获的制假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王某、姬某二人长期以来租用民房,将从广东、内蒙古等地非法购进的大量劣质“三无”风干猪肉条、猪肉片等食品原料通过粗糙加工和“精心”包装,伪装成知名食品并利用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销售,借此牟取暴利。
 
  1月20日,此案由当地公安机关就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起批捕程序,涉案人王某、姬某正被网上追逃。
 
  【律师说法】

  制假贩假,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受访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尤超杰
 
  从案情看,涉案人员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无照经营;2.无证生产销售食品;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无照经营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生产销售食品
 
  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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