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白酒,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2015年5月28日,原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从沙坪坝区某副食店扣留、封存了6瓶52%vol、500毫升的“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该6瓶涉案酒包装盒上标注有“中国名酒、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图形商标”等内容。经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6瓶酒均为假冒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
沙坪坝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上的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可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某副食店销售的白酒上使用的“泸州老窖”文字加图形商标与原告的第915682号注册商标标识一致。
沙坪坝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法院根据原告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期间、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诸多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