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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学校食堂禁踩“十条红线”

   2018-02-26 中国江西网10420
核心提示:  2月25日,记者了解到,江西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十必须和食品采购管理十不准,规范学校(含幼儿
   2月25日,记者了解到,江西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十必须”和食品采购管理“十不准”,规范学校(含幼儿园)食品经营行为,把好食品入口关,防控群体性食源性疾患。
 
  省教育厅已将“十必须”和“十不准”制作成了挂图,将免费提供给学校(幼儿园)食堂张贴,学校必须在每个食堂醒目位置张贴该两幅挂图,张贴情况将纳入春秋两季开学督导检查内容。
 
  农村义务学校食堂严禁外包
 
  我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十必须”规定,食堂管理必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必须自办,严禁外包;其他学校确需外包的,必须招标选择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等级在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与之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
 
  学校必须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个人穿戴符合卫生要求,遵守“实名晨检制度”。
 
  学校食堂必须公示每周菜谱
 
  我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十必须”还规定,食堂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每周菜谱和每月的开支;落实定点采购、索证索票、查验、保管、发放制度,如实建立进货台账。
 
  同时,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库存盘点制度,建立食品原料出入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必须清洗干净后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隔餐食品必须冷藏,食用前充分加热;食堂食品加工、贮存、陈列,餐具、工具清洗、消毒等设备设施必须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每餐每种食物必须单独留样,质量不少于100克,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此外,食堂卫生必须有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必须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垃圾桶必须加盖并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食堂食品采购管理“十不准”
 
  去年9月,南昌市三家幼儿园内发生多名幼儿因食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蛋糕店生产制作并被污染的草莓卷,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的事件,暴露出校园食堂经营管理,特别是食品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我省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采购管理“十不准”规定——
 
  1.不准向无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准向企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订购食品。
 
  2.不准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辅料;不准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安全的食品。
 
  3.不准采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原辅料;不准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
 
  4.不准采购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准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不准采购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6.不准向中小学生、幼儿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7.不准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完整的预包装食品,不准采购散装的食用油、大米和面粉。
 
  8.不准违规制售豆浆、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蘑菇(野生菌)和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9.不准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0.不准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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