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在莆田仙游县鲤城街道经商的个体工商户朱某收到罚单,其因待售5条过期的鸡肉肠熏煮香肠,不仅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还被处以罚款5万元。
1月2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城街道党校路朱某经营的食杂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柜台上发现5条过期的“双汇”鸡肉肠熏煮香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这些“双汇”鸡肉肠熏煮香肠是从双汇公司的经销商处购进的,具体进货日期朱某已记不清。“双汇”鸡肉肠熏煮香肠,70g/条,生产日期20170612,保质期六个月,共5条。该香肠进价是1元/条,共进了30条,已销售了25条,销售价是1.2元/条。朱某表示,这些食品在销售时都没有过期,被执法人员扣押的过期食品货值6元。
执法人员认为,朱某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其“退货停售食品”回收盒位置摆放错误的说法不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朱某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表示,罚款从之前的2000元至5万元,改成现在的5万元至10万元,可以看出国家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市场监管局也发出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一定要定期检查自己的货架,及时下架过期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331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