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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度C肉松面包用的是肉粉松,被罚15万元

   2018-03-13 澎湃新闻16140
核心提示:  85度C做虚假宣传,被央视315曝光的心知元,统统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  3月12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度侵害消费
   85度C做虚假宣传,被央视315曝光的心知元,统统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
 
  3月12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发布违法广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等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2017年,上海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12315系统共处理消费投诉举报23万件,同比增长104.4%,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584万元。一年来,共立案查处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违法案件1368件,罚没款3437余万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

  1.欣特峡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康喜高高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相关儿童食品的销售企业,在其官网(www.suprememil.com)上设计、制作并发布了“延续母乳好营养”及“口味清淡不上火,可实现与母乳交替混合喂养”的广告语,旨在向公众宣传其婴幼儿配方奶粉可部分或全部替代母乳。
 
  同时上述商家为了推荐“玛仑菌舍” 相关儿童食品,在官网上设计、制作并发布“帮助减少2大肠道问题:便秘、腹泻;增强3种以上营养作用,帮助能量消化吸收、促进营养元素吸收、提升免疫系统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14万元。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不允许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食品广告也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和夏(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和夏(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85度C”、“85℃”、“85℃Daily Cafe”餐饮连锁品牌的经营者。
 
  2015年10月起,当事人通过在沪的43家分公司(门店)现制现售相同原料制作的“熏鸡肉松面包”和“辣味香松面包”两款产品,店内商品说明分别为“熏鸡肉松面包,夹着熏鸡肉的肉松面包,微辣,口感有弹性,销售价格11.0元/个”和 “辣味香松面包,日式甜面团,搭配辣味肉松,销售价格8.0元/个”。
 
  经查,当事人为降低面包的制作成本,以肉粉松为原料制作上述两款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5万元。
 
  点评:
 
  当事人作为沪上知名面包糕点企业,使用价格更低的肉粉松为原料制作面包,却以肉松面包的名义对外宣传和销售。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肉粉松与肉松,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上海矍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主要销售“健之星”相关加热垫产品,通过赠送鸡蛋、免费体验和“家访”等形式吸引老年人体验产品,同时以“养生课堂”形式宣传其产品部件富含微量元元素,可以强身健体、治疗各类疾病,在获取老年人信任后铺垫销售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由“南京康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归类属于“电热毯”,无任何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许可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点评:
 
  上述经营者通过赠送礼品、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方式使老年人一步步掉入“温柔陷阱”。再利用讲课、会销等形式,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达到高价推销商品的目的。对此,老年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理性的健康观念,子女也应多关爱老年人,及时劝阻提醒。
 
  4.上海览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店招为“名表维修中心”。有消费者反映该店存在“小病大修、没病乱修、维修人员缺乏专业认证”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对维修零件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并且无法提供钟表维修业务所使用零件的进货来源及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责令改正并警告,罚款5万元。
 
  点评:
 
  所谓的“名表维修”店铺,在主要商业区租赁营业场所,通过“傍名牌”式的装修后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店“高端上档次”。消费者至店维修时,坐地起价,配件也无合法的进货来源。消费者在维修钟表时,应选择正规的售后维修中心,遇到不法商家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上海心知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动百科词条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主要从事“极藻5S”、“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等食品的互联网销售。
 
  当事人与北京互动百科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在互动百科平台上拥有“极藻5S”、“极核5S”、“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百龄堂唐旨”等5个词条。
 
  当事人利用上述词条进行宣传,通过将临床医学报告中“虾青素”替换为“百龄堂盐藻虾青素”、虚构《抗衰老圣典》中相关内容等方式,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具有临床医学功效。
 
  当事人利用自有网站虚构科研机构和科研数据成果,让消费者误认为“百龄堂极藻5S”对疾病有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共计30余万元。
 
  点评:
 
  本案是2017年315晚会曝光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词条释疑网站成为网民查阅信息的重要方式,消费者应当注意这些词条信息并非权威解释,面对互联网庞杂的信息和产品宣传,要加以警惕辨别,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6.上海泽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企业,在天猫商城开设了 “zecross旗舰店”网店,为了提升其销售的化妆品知名度,将已停售的“生物痘克净”产品图片等信息上传至上述网店内,并安排其网店负责人骆某以每笔5元的价格找他人虚构了212条交易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点评:
 
  部分网络商品经营者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知名度,通过虚拟交易量和评价的方式来欺骗诱导消费者。该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工商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上述“刷单”行为。
 
  7.安德阿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16年1月委托代理公司进口“under armour”品牌女装针织运动服,并采用在其官网、自营商铺及批发的3种形式对外销售。在该服装的吊牌上标注有“UPF30+”(紫外线防护系数)字样的宣传内容。
 
  2016年7月,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当事人在其官网上销售的“under armour”品牌,款号1271523-899女装针织运动服的防紫外线性能未达到明示宣传值(UPF30+)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计7万余元。
 
  点评:
 
  上海工商部门已连续两年对市场上销售的功能性服装进行抽检,从结果看,部分服装所明示的功能性项目包括透汽/透湿、吸湿性、防水性、防紫外线等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功能性服装的性能指标却未达到其吊牌明示宣传值,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8.上海云峰松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起,当事人在汽车销售中为增加经营收入,在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接受其统一提供的“车辆故障救援”、“车辆知识学堂讲座”、“车友会会员卡”等十二项收费服务项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构成了“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9万元。
 
  点评:
 
  当前,一些汽车4S店采取附加不合理收费、违反价格承诺、强制搭售有偿服务等违法手段,层层设置套利“陷阱”。办案部门结合本案查处,对该区汽车4S店拓展检查,最终查处了13家汽车4S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案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赔共计30余万元。
 
  消费者买车时要关注售后服务,签订合同时关注合同条款,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权。
 
  9.上海容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当事人上海容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通过会员制及网络订购等方式销售“上膳源”品牌有机蔬菜,采取将非有机蔬菜与有机蔬菜混同包装、进行虚假产品说明等方式,将非有机蔬菜冒充为有机蔬菜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万元。
 
  点评:
 
  当事人将非有机蔬菜与有机蔬菜混同包装,用非有机蔬菜冒充有机蔬菜对外销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极星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2015年初购进“G-STAR RAW”品牌款号82956F.7275.4213的男式大衣和“G-STAR RAW”品牌款号94232E.5871.857的针织裙(水洗产品)对外销售。在工商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上述两款服装不符合耐汗渍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等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服装共计94件,罚没共计149万余元。
 
  点评:
 
  近年来,消费者对高档品牌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有时这些品牌的商品质量与其销售价格却不成正比,导致消费纠纷时有发生。本案的涉案品牌属于轻奢,在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工商部门通过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对行业起到了规范、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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