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海口市食药监局通报了2017年以来查处的七起典型案例。其中,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因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被罚5万余元。
海口秀英佳味蔬菜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脆银丝条(萝卜)案
根据通报,海口秀英佳味蔬菜加工厂于2017年6月25日生产的香脆银丝条(萝卜),经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发现,该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该厂2017年6月25日生产的香脆银丝条(萝卜)货值800元,违法所得为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对海口秀英佳味蔬菜加工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处5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720元。
海口沐海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制牛肉(五香味)案
海口沐海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日生产的卤制牛肉(五香味),经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发现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05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卤制牛肉(五香味)货值2380元,违法所得8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口市食药监局依法对海口沐海人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50袋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85.5元;3、处55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5085.5元。
海南黎药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益智酒案
按照《海南省2017年食品安全抽样检测计划》工作要求,海口市食药监局依法对海南黎药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益智酒(标示生产日期:2017年6月10日,规格:500ml/瓶,酒精度:32%vol)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酒精度项目检测值为35.5%vol,不符合Q/LYT 0001S-2017(460286S-2017)《益智酒》标准要求(标准要求31.0~33.0%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产品的内在技术指标与其标签标注的标准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32元;2、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1032元。
海口伊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诺丽果酵素原液粉臻纯型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海口市食药监局对海口伊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诺丽果酵素原液粉臻纯型产品进行调查。
经查,该产品标签上标示“本品选用海南热带诺丽果发酵2年的酵素原液为原料提取酵素粉,富含227种营养成分,其中包含13种维生素、16种矿物质等”,但是未标示227种营养成分、13种维生素和16种矿物质及含量。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600元。
海口龙华佳美都丽化妆品店销售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根据通报,食药监执法人员对海口龙华佳美都丽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多种进口化妆品外包装未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号(批准文号),且无法提供这些产品的上级供应商资质、进口批件(备案凭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经调查,海口龙华佳美都丽化妆品店违法经营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所得金额共计13181.25元。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口市食药监局依法对海口龙华佳美都丽化妆品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81瓶(盒);2、没收违法所得13181.25元;3、处违法销售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所得金额三倍罚款13181.25元×3=39543.75元;4、罚没款共计52725元。
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保健食品源生堂牌鱼油软胶囊案
源生堂牌鱼油软胶囊(生产企业:佛山市南海康源胶囊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61001),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二十碳五烯酸含量不符合规定。
经查,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源生堂牌鱼油软胶囊500瓶,已销售69瓶,抽检6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海南正康药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源生堂牌鱼油软胶囊425瓶;2没收违法所得731.40元;3、处500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731.40元。
海南强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案
2017年3月23日,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在海南强泰药业有限公司对药品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进行抽样送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上述药品的[检查]项目的装量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该公司共购进上述药品1500瓶,货值82605元,共销售342瓶,违法所得3088.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88.26元;2、没收涉案药品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1033瓶;罚没款合计308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