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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粮于旭波:食品生产上游源头风险突出 法律修订迫在眉睫

   2018-03-16 经济观察网4750
核心提示:  2006年颁布实施至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运行了12年。  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粮集团党组副书记、总裁于旭波
  2006年颁布实施至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运行了12年。
 
  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粮集团党组副书记、总裁于旭波认为,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为适应新时代要求,建议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源头监管提升到与食品加工环节同等重要位置。
 
  现状
 
  在于旭波看来,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但食品上游源头风险依然很突出。
 
  如何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于旭波表示,按照最近五年中央一号文件相关要求,食品安全已经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随着中国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以及监管力度的不断提升,特别是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中国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中向好。
 
  相关抽检数据显示,2017年食品总体平均抽检合格率为97.6%,比2016年和2015年提高0.8个百分点。
 
  他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食品安全涉及的环节和因素很多,但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农产品生产是第一车间,源头安全了,才能保证后面环节安全。抓食品安全,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
 
  2006年,中国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至今已经运行了12年,其作为各级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法规,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巨大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但是,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具体表现包括:农畜产品未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前的收购、储藏、运输等环节缺乏具体的法规标准;对农业投入品没有明确、严格的管理要求;对新兴起的电商、网络销售等新模式缺乏法规的调整和约束;未建立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产业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等规定相对概念化、抽象化,内容不具体。
 
  建言
 
  下一步,应如何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加强源头监管?
 
  于旭波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为适应新时代要求,应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源头监管提升到与食品加工环节同等重要位置,加强产业链源头立法和监管,强化全环节的主体责任,通过全产业链管控,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产业链管制,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具体来看,应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过程要充分体现”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原则和要求,确保从源头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到农产品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到政府的属地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从违法的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建立起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他还建议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建议明确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动要求,对现有土地开展调查摸底实施分类分级,确保不适合农作物种植的土地不开展种养殖业务。建议加强对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对该部分单独成章。建议逐步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环境监测、田间管理、收储物流等全过程的监管与追溯。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动态监控与风险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农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信息。
 
  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层面,于旭波认为应从立法层面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行明确。建议修订时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内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进行处置。建议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可以社会化,纳入政府监管。
 
  至于加大责任追究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方面,于旭波举例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采用绝对金额而非根据违法所得加倍处罚的形式,将一般罚款金额限定在二万元以下,相关利益主体违法成本低,难以实现法律的规范效果。
 
  基于此,他建议借鉴《食品安全法》,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操作性更强。另外,还应完善相关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制度,比如为违法生产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及销售场所(包括电商、网络销售平台等新兴模式)的,均应当与农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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