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令人深恶痛绝,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持续打击整治。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一批职业打假人,他们巧妙地运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对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然而,在这一群体中,却滋生了一批以“打假”“维权”为幌子、大肆勒索钱财的“另类职业打假人”。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就破获了多起利用类似手法“打假”“维权”的违法犯罪案件。
“打假”还是“假打”?
商家报案引发定性困惑
2017年12月,大连市西岗区某海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到西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报案:有人以该公司产品裙带菜“所标注的能量与实际标准不符”为由,对其勒索3万元人民币。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当场将前来与商家商谈赔偿事宜的嫌疑人马某抓获。
经调查,警方还原了事情的原委:该打假人前段时间在大连市内的北京街、兴工街、三八街等地的家乐福大型连锁超市内,花4800元将一种裙带菜商品全部购买,并第一时间到超市服务台以“标注能量与实际标准不符”为由进行投诉,称质量有问题。商家于是联系供货商,让其出面解决问题。
在双方商谈中,马某向商家提出退款并支付商品价格10倍款项以解决此事,心有不甘的商家则答应可以退款,并提出请马某吃顿饭以示歉意。马某当即拒绝,并称:如果超市服务台未能解决此事,他就到超市所在地区的工商质检部门再进行投诉。
不久,商家果然接到工商部门转来的客户投诉,要求商家出具材料说明情况,并与客户进行交涉。此时,商家虽有退却之意,但仍抱着一线希望与对方周旋。就这样折腾了一段时间后,马某便一纸诉状将商家直接告到了法院。
此时,这个团伙的其他成员一 一登场:有的装“黑脸”,提出购买了4800元的问题商品,如按10倍赔偿,则需要赔偿48000元;有的装“红脸”,以好心人的身份出面圆场,提出只要赔偿3万元就可以了。商家别无选择,只得同意。
此事究竟属于打假行为还是刑事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了解,对于该案的定性,民警陷入了困惑……
“李逵”还是“李鬼”?
来自《案件登记簿》的报告
随着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民警将这个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内部人员构成和活动情况梳理出了个大致轮廓:
该群体由4男2女组成,成员组成以夫妻、姐弟和邻居发小等关系为主,内部分工明确。主要成员马某(男,32岁)、李某夫妻及小舅子娄某、崔某夫妻俩。据初步调查显示:自2015年开始,这个群体共在大连市内以相同的手法“打假”近百起,获得“赔偿”50余万元。还有很多受害人在被“打假”后因为自身违规销售行为,并没有报警。
翻开北京街派出所的《案件登记簿》,我们可以看到如下信息:
——2017年12月27日,马某与崔某来到“××进口商品”超市内购买了价值600元人民币的商品,到收银台付款索要购物小票。之后,二人立刻告知收银员自己是专业打假的,此次购买的商品中文标识不合格,要求“赔偿”人民币3500元。
——2017年12月28日,崔某窜至“××生活馆”,购买了15瓶达姆新星啤酒。结账后,崔某以该啤酒没有中文标签为由,索赔获利1000元。
——2018年1月1日,马某又来到该“××生活馆”内购买同品牌啤酒,要求开具发票,后要求“赔偿”人民币500元。
——2017年12月8日,马某、崔某等人到某饭店吃饭,并购买店内冬虫夏草酒(42度)两瓶,吃饭后到收银台称该酒标识不完整,没有标注“孕妇和婴幼儿禁止饮用”的说明,要求10倍赔偿,索要“赔偿”人民币3000元。
——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8日,马某伙同崔某多次到大连××超市店内,购买未贴中文标识的商品后进行“打假”,获利人民币3500元。
——2017年10月8日,马某两次到黄河路“××甜品店”,以“食品营养成分表不符”为由要求10倍赔偿,获利1200元人民币及购物卡若干。
——2017年3月,马某到某食品商行,以该商行售卖的威化饼干营养成分不符为由,要求“赔偿”3000元人民币。
——2017年7月起,马某伙同娄某多次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食品中文标识有瑕疵为由,要求“赔偿”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5月前后,马某、娄某到工商所投诉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有问题,要求赔偿10万元。后经该公司人员与马某谈判,将赔偿款谈至6万元。2018年1月2日,马某等人再次在超市购买该公司茶叶产品,以“遮盖产品信息”为由要求赔偿1500元,获利800元。
……
纵观这些报案,无一例外都是一种手法:马某等人有意选择购买“有问题”的商品后,就会联系店家,威胁店员若不赔偿就会去工商部门举报。这时,绝大多数商家或是因为心虚或是因为担心影响生意,基本都向他们妥协。马某等人收钱后,便会向工商部门撤回投诉;遇有不妥协的,他们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时他们的“打假”手段是这样的:在某商家店内购买10盒烟,每一盒烟要一张小票,每隔半年投诉一次;对于那些“乖乖就范”的商家,他们也会隔三差五打电话,一会儿称“打麻将输了要借点钱花花”,一会儿又提出“需要到各大商场超市扫货,让商家出车”……
对于这种以“打假维权”名义向商家索赔的案件,办案民警在与检察机关多次会商研究后,梳理出这些案件的几个特征:
(1)不是以公益为目的;(2)不是在使用商品时发现,而是有意知假买假;(3)大量“扫货”,有明显的目的性;(4)以此作为赚钱的谋生手段。
目前,该案还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该类案件,应如何进行罪与非罪的辨别,应以什么罪名定性?这显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仔细甄别。
“维权打假”还是“敲诈勒索”?
需结合具体案情认真辨别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的“知假买假”以及职业打假人现象,成为褒贬不一的争论话题。个别“另类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给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造成极大压力,甚至干扰了正常执法。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该答复意见中,肯定了职业打假人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但也指出,“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同时指出,“目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此外,该答复意见还指出,考虑到食药安全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是,涉及到食品和药品的领域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执法实践中,是真的职业打假人还是“另类职业打假人”,是“维权打假”还是“敲诈勒索”?这些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认真辨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为基层执法提供法制保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