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展开调查,就该学校食堂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自查制度未能严格落实,导致食物中混有异物等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处以10万元罚款,责成学校终止食堂经营合同。
新沂市监察委及时介入调查,责成徐州卫生学校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依纪依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问责,给予校长记过处分,总务科科长撤职处分,总务科副科长记过处分。
针对学生饮食多样化需求,学校发放《徐州卫生学校改进食堂服务质量征求意见书》,将在确保食品安全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努力为师生提供安全健康、舒适满意的餐饮食品供给保障。
新沂市相关部门将在全市各类学校深入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确保学生食品安全,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