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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给幼儿园供餐“立规矩” 达不到许可或登记(备案)要求的将取缔关停

   2018-04-17 长城网4120
核心提示: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幼儿园供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给幼儿园供餐立规矩,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
      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幼儿园供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给幼儿园供餐“立规矩”,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辖区内供餐幼儿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分类、逐一建立监管档案,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幼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幼儿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通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辖区内供餐幼儿园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幼儿园主体资格明确,有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幼儿园食堂,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
 
  对未取得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幼儿园食堂,督促其尽快办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以政府食安办名义将相关无证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教育行政部门未反馈处理意见或历时1个月后,幼儿园仍未取得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正常经营的,对经营规模较大的非个体幼儿园,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条件加强监管,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规模较小个体幼儿园可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幼儿园,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幼儿园)。
 
  幼儿园无自建食堂,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供餐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贮存和运输设备。
 
  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期间,省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6号)中涉及的12个小餐饮登记证核发改为备案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未取得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幼儿园,办理小餐饮备案卡,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幼儿园)。
 
  幼儿园园长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通知》指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分类、逐一建立监管档案。对达不到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或小餐饮登记(备案)条件的,指导、督促其进一步提升改造,达到许可或登记(备案)条件或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备案卡)。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或登记(备案)要求,食品安全设施极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其取缔关停。
 
  《通知》明确,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或供应商,严禁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谨慎并尽量避免采购使用转基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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