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产品主要包括农药、种子、化肥、农膜等,它涉及食品安全和农民利益,对农业生产和百姓健康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国家历来重视对农资产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产品行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
针对农资产品生产、销售的不同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管理、制裁措施。在1997年5月8日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2015年10月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加严格了高剧毒农药的政策要求,规定“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除运用民事、行政手段对违约、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处罚外,我国刑法还通过刑罚制裁手段打击、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本期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潘某为驱除地下害虫,往种植的韭菜地里浇灌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甲拌磷,被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民以食为天,农以安全为要。生产、销售农资产品一定要慎之又慎,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严格依法,遵守合同,注重信誉,绝不能见利忘义、坑农害农,否则无异于谋财害命,最终玩火自焚。农户也需要合理合法使用农资,切莫为了产量等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