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必须抓得紧而又紧,保证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药安心。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一些企业和个人为牟取暴利,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在食品药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有的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有的加入有毒、有害的劣质原料、添加剂,有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5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通过相关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免受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生产、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
【案情】被告人臧某某、卓某某、薛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均从事生猪养殖行业,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病死猪用于加工食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各自养殖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猪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其中被告人臧某某出售病死猪2头,共重120余斤;被告人卓某某出售病死猪1头,重40余斤和死小猪仔2头;被告人薛某某出售病死猪13头,共重400余斤和死小猪仔2头;被告人徐某某出售病死猪6头,共重270余斤;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病死猪4头,共重170余斤,其妻被告人白某某参与出售病死猪2头,共重60余斤。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对病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将病死猪肉出售给从事猪肉销售的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花某某、陈某某、顾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帮助。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出售的猪肉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销售给附近居民食用。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病死猪肉共计280余斤,被告人王某甲销售病死猪肉共计200余斤,被告人王某乙销售病死猪肉共计340斤,被告人花某某销售病死猪肉共计500余斤,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病死猪肉共计148斤,被告人顾某某销售病死猪肉30余斤、猪蹄4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收购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后加工成猪肉,并出售给肉贩,由肉贩销售给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后加工成猪肉是用以出售供他人食用,仍帮助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加工;被告人臧某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用以出售供他人食用,仍将生产的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猪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陈某乙、臧某某等九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明知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的猪肉源自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猪,仍予购买并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罚。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罚。并对被告人陈某乙、白某某依法适用缓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点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给他人以食用的猪肉源自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公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黑心猪肉”不能生产和销售,黑心钱不能挣,否则不仅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经济制裁。本案十五名被告人均被科以刑罚,其中十三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二名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牛肉面卤汁汤内添加罂粟壳
【案情】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李某在经营的牛肉板面门市内,先后在卤汁汤内添加罂粟壳、工业盐,并将该汤汁销售给他人食用。2017年5月1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其门市内现场查获并扣押工业盐一袋、牛肉板面卤汁半桶。经鉴定,送检精盐中,碘项目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检牛肉板面汤汁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等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被告人许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查获的工业盐一袋、牛肉板面卤汁半桶,予以没收。
【点评】罂粟是提取海络因等毒品的主要源植物,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可能造成慢性中毒。本案被告人为了吸引回头客,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予以适用缓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