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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实施,食安监督:“深圳标准”可高于国家标准

   2018-05-10 晶报5650
核心提示: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监督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条例》还提出,深圳可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可制定高于国家和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在政府监管举措方面,《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更大、标准更严。其中明确了市食药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对于涉及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以及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检验检测方法等,应重点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的深圳标准。
 
  《条例》鼓励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国家和地方标准为基础,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和发布食品相关团体标准。同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经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应当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明确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发布制度
 
  《条例》规定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记录许可、检验检测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条例》明确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发布制度,定期统计、测算和评估全市以及各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指数包括各类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情况等。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归集行政许可、食品检验及监督抽样检验、违法行为查处、分级分类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等食品安全信息,并依法公开。其中,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即时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公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条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列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查封相关设施、场所,责令暂停生产、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经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地区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查封等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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