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25日,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冯某销售不合格黑芝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扣的不合格黑芝麻和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不久前,某干果店经营者冯某向一外地干果商行购进7.05公斤黑芝麻,进货价格每公斤14元,购货款105元。他将黑芝麻放于店里销售,售价每公斤18元,至案发时只售出2.5公斤,销售款45元。龙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冯某销售的黑芝麻有问题,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检验,结果为:该黑芝麻酸价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
经检查,冯某采购黑芝麻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身份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无法提供与供货者签订的采购协议或其他供货证明,并索取相关采购凭证。冯某销售不合格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禁止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