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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药监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2018年第17号)

   2018-05-31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720
核心提示:洪湖市洪湖浪米业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洪湖市洪湖浪米业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4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原料仓库防鸟措施不全,现场有较多麻雀。不符合GB 14881中第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管理
 
  采购的食用油产品合格证明收集不全。不符合GB 14881中第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
 
  检验室未保存原始检验数据。不符合GB 14881中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现场反馈洪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0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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