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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

   2018-06-01 海关总署6480
核心提示: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经风险评估,决定自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经风险评估,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产品(清单见附件)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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