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被纳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决心。新形势下,如何认识和适应公益诉讼制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深入研究和思考的课题。本版将分上下两篇刊发业内人士对此进行的探讨。敬请关注。
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法学界的热点话题。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和要求,以依法严格履职为主线,充分运用并借力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履职尽责 防控食药安全风险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实质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一新的制约形式目的在于维护食品药品公共利益。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打破传统线性思维模式,科学合理配置食品药品监管资源,构建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充分运用食品药品安全大数据提升监管能力是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必然而有效途径之一。要立足维护食品药品公共安全的职能定位,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消费数据、日常监管数据、案件查办数据、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舆情监测数据等大数据的研判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点并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要通过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
食品药品安全没有零风险,食品药品公共安全有多大风险,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就有多大风险,所以我们必须始终增强风险意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重点风险,既是人民群众关切的重点,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所关注的重点。从目前来讲,这些重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包括: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在职违法行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进出口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假冒伪劣、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违法行为,等等。这些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往往迷惑性、隐蔽性强,损害公共利益的安全风险极大。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和安全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案件查办,严格处罚到人,积极作为、主动出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如果在这些安全风险治理和违法行为处置方面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严格执法 强化执法监督
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判断:一是是否依法履职,二是履职行为是否规范合法。因此,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中我们要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既要防止不作为,也要防止乱作为。要充分运用监管手段,在消除损害公共利益的安全风险因素上下足功夫。食品药品监管有四种手段,即检查、检验、案件查办和信息公开。在这四个手段中,检查和检验是基础,重在发现问题。而案件查办和信息公开是利器,重在打击和解决问题。案件查办方面,既要注重程序的规范合法,也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规范合法,还要注重事实认定和处理合法得当。要严格落实案件查办“三查清两到位”要求,即查清不合格产品来源去向、查清涉案单位人员、查清案件原因、使所有涉案单位人员得到应有惩处、所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这其中所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尤为重要。因为损害公共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是否消除,并不取决于监管部门是否作出处理,而取决于违法企业对其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到位。对此基层监管部门往往重视不够,跟进监督不够,这也是很大的执法风险。
在监管实践中,案件查办和信息公开要双剑合璧、联合打击。要通过案件查办落实最严厉的处罚,使从业者心存畏惧不敢违法,通过信息公开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使违法者寸步难行不能违法。只有各种监管措施到位、执法行为规范,才能真正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及时防控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内部执法监督。要改变目前被动开展执法监督的现状,主动监督执法实效。不仅要对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等进行监督,还要对是否严格落实上级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安排部署、是否有效处置并解决事关群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是否及时查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跟进检查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执法监督中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的,要依法依规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追究责任。要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可能损害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的各类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职彻底整改解决,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和诉讼风险。
加强协作 推动行政公益诉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衔接沟通,积极建立人民检察院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工作机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建设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衔接平台,及时互通执法办案、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信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可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的风险因素,在依法履职积极处置的基础上,要主动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定期邀请人民检察院共同分析研判,认真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积极配合并支持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参与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