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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8期)

   2018-06-14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910
核心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8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8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芝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松花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称抚顺洪发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芝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松花肠(生产日期:2017-11-14,规格:250g/根),铅(以Pb计)检出值为1.48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省食品稽查总队组织执法人员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芝源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调查,该单位提供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凭证、销售凭证、剩余产品退货凭证。不合格产品松花肠:共进货400根,包括抽样共销售215根,剩下的185根由生产厂家召回,库存为0。进货价格是4.50元/根,销售价格是9.00元/根。此案货值金额为3600.00元整,违法所得为967.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规定,给予免于处罚。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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