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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8-06-15 新华日报3620
核心提示:  近日,苏州市政府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
  近日,苏州市政府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特别对发生事故的报告时限做了修改。
 
  根据新修订的《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同时,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修订前,报告时限为2小时。
 
  此外,《预案》还明确了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通常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原先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需临时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修订后的《预案》明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直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来统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领导机构与日常工作机构一致,指挥、协调将更加顺畅,事故处置效率也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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