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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27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4期)

   2018-06-15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440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此次抽检针对端午节产品,涉及3类食品共计227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24批次,初检不合格样品3批次。其中糕点35批次,初检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111批次,初检不合格2批次,蛋制品8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嘉兴市味珍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肉粽(真空包装、熟制),生产日期为2018-04-20,过氧化值初检值0.26g/100g,标准值0.25g/100g。初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该企业已提出复检申请,目前正在受理中。
 
  (二)高新区索山农贸市场段亚辉水产摊销售的小龙虾,生产日期为2018-5-14,呋喃西林代谢物初检值1.0μg/kg,标准值不得检出。初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三)苏州工业园区沈学学水产摊销售的龙虾,生产日期为2018-5-15,呋喃西林代谢物初检值1.1μg/kg,标准值不得检出。初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三、针对上述发现的初检不合格产品,省局已要求有关地区监管部门根据初检结论启动核查处置程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如对初检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或复检申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复检及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上述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
 
  3个月内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合格批次食品时,请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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