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发布的房环保罚字[2018]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房环保罚字[2018]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5 月 9日,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加工销售食品,有 3 个综合生产车间(切割、卤制、缓化)。原料有牛肉、各种香料调料,生产设备有 2 条切割生产线和 10 个夹层锅,主体工程于 2008 年 11 月投入生产,为间歇式生产,年产量约 1 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职工食堂有约 20 名员工就餐,操作间有 2 个灶头,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油烟净化装置)未建成,产生的油烟直接排放污染周边环境。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 3.5 规定:“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5.1 规定:“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认定该公司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无组织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决定对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