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8日从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规定,宁夏对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生产过程中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有关事项有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空白的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找,必须真实、清晰、醒目、牢固。
据悉,食品生产日期,是食品标签中最重要的信息内容之一,看似一串简单的数字,但涉及到食品安全,与消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目前,对食品生产日期的标注,有的食品生产企业未能严格执行标准,往往是按照自己的理解随意进行标注,五花八门,很不规范。为有效解决食品生产日期等食品标签项目内容标注存在的问题,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6月6日制定出台了《宁夏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标签项目内容标注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要求,真实、清晰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许可证编号和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标注内容,不得与包装物相分离。基本构成要素要真实、齐全、详细,缺一不可。
为了更好的体现“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的要求,《规定》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以及标注方法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对生产日期标注的文字(宋体)、标注的颜色(要与底色有明显色差)、持久程度(不可更改)、标注的位置(必须在明显位置和空白处)都一一列出了详细的规范要求;对保质期也进行了细化,如进口食品分装后的保质期不能大于原产品期限,必须折减运抵国内到地和分装的时间作为形成最终销售单元食品的保质期。《规定》在保证消费者便于辨认的同时,也兼顾到了企业的工艺需求。
此外,《规定》还要求外包装内有多种销售单元的食品,必须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用“见盒内”“见箱内”“见于袋内”等字句标示或说明。根据工艺需要,需经“后熟”储存后再销售的成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为形成最终销售单元产品的日期;不得出现“早产”食品等生产日期虚假标注行为。